中 国 油 画 学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中国油画学会 英文名称为:China Oil Painting Society
第二条
本学会性质:本学会由全国各地和海外(以国内为主)有志于推进中国油画艺术创作、研究、教育的专家学者以及与油画艺术有关的专业艺术单位(如院校、画院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社会道德风尚的前题下,团结、联络全国和海外有志于推进中国油画艺术创作、研究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与油画艺术相关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研究以促进中国油画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校尉胡同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一) 根据推进中国油画艺术进步的需要,组职学术性展览(根据学术要求举办综合性专业大展、专题性专业展览、以推出新人为主的邀请展、以及其他为促进专项学术研究为目的的各项展览)。
(二) 组织理论研讨、表彰优秀创作及研究成果等多种学术活动。
(三) 开展中外油画学术交流、向世界介绍中国当代油画以弘扬中华文化。
(四) 创办学术报刊、组织有关专业著作的编写与出版。
(五) 设立中国油画艺术奖(包括作品奖、个人成就奖、艺术活动奖)以表彰、鼓励对推进中国油画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作品以及具有研究成果的个人或团体。
(六) 组织和接受有关创作、研究项目。开展各项专业培训和艺术推广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油画人才。
(七) 适当开展为筹集支持学会举办专业学术活动经费的文化服务性工作。提供有关艺术咨询。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的油画专业的创作、研究、教育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热心于油画事业的社会活动家;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油画创作上有突出成就及有较强研究能力的油画家;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对油画专业有研究成果的研究人员或教学人员;省市级以上在开展油画学术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艺术组织工作者。 名誉会员:在学术上有国际影响的海内外油画家、研究人员及其他支持中国油画事业发展的社会著名人士。 团体会员:在地方或相关领域内有一定权威性的专业学术团体、组织机构(团体组织不得少于五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两名理事介绍。
(三) 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中国油画学会会员部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有下列权利:
(一) 学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 取得学会的各种学术资料;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向学会推荐优秀个人、团体、作品、著作;
(六) 入会自原、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与学会的工作和学术活动;
(三) 向学会提供信息资料,协助学会开展油画艺术交流活动;
(四)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如果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积极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议决学会的重大事项;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必须是在学术上有较高水平、作风正派、按学会章程办事。理事会每五年一届,每届理事会改选部分成员,更换率在1/3以下,以保持理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定期开会研究学会的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团会议代表常务理事会进行工作决策。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学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主席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
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