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青年美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丹东市青年美术家协会
(DanDongShiQingNianMeiShuJiaXieHui,缩写DDQNMX)。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地方性青年美术爱好者、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集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为一体,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文艺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共青团丹东市委员会的丹东市民政局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
第五条 本会驻地设在丹东市振兴区。
第二章 业
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举办会员作品展览;
(二) 举办跨地区及国际性艺术交流展;
(三) 举办丹东地区青年美术家和青少年美术爱好者作品展;
(四) 对本会会员进行艺术讲座、艺术示范及理论培训;
(五) 对本地区青少年艺术爱好者进行培训服务;
(六) 举办全国性的艺术大赛;
(七) 印刷出版会员作品集(册)、宣传页;;
(八) 开展社会美术服务;
(九) 向上级美协和其他艺术团体推荐会员,向有关报刊推荐发表会员作品;
(十) 创办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参加高级以上美术展览(入展两次以上,获奖一次,入选省展一次)或在专业报刊发表过两次以上作品的青年美术爱好者,经本会一名会员介绍,经理事会讲座通过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事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年龄不超过4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如超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以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以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会出席各种相关会议及艺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业务主管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处的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2年9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丹东市青年美术家协会会员:
〖聂振文〗青年美术家协会主席 〖周少平〗青年美术家协会秘书长 〖杜家有〗青年美术家协会副秘书长 〖樊化冰〗青年美术家协会副主席 〖迟学龄〗青年美术家协会副主席 〖张双凤〗青年美术家协会副主席 〖关 山〗青年美术家协会副主席 〖康明凤〗青年美术家协会理事 〖顾春利〗青年美术家协会会员 〖逢风坤〗青年美术家协会会员 〖韩丽萍〗青年美术家协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