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
业务主管:河北省书法家协会
登记管理:河北省书法家协会
会员分布:河北省
团体会员:各市、县、女书法家协会、学会、研究会以及相关的企事业、教育、研究单位和团体。
协会宗旨:广泛团结书法艺术家和书法艺术工作者,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为繁荣和发展我国妇女界书法艺术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业务范围:书法理论、学术研究;书法工具、材料、技艺的开发、研制、实验、鉴定、推广;举办论文、作品、研究成果的竞赛展览;开展教学培训;出版著述、教材、碑帖、作品集、报刊杂志;进行对外交流。
河北省女书法家协会常务理事名单
任桂子(省 直) 吴玉梗(省 直) 刘书林(石家庄) 马文鸾(廊
坊) 李巧玥(保 定) 彭淑芳(承 德) 范东琴(邢 台) 李 颖(邯 郸) 张焕国(唐 山) 穆品文(张家口) 徐小平(华 油) 彭冬梅(物 探) 李金蝉(秦皇岛) 刘晓霞(沧 州) 杜彩芝(衡 水) 冯 红(唐 山) 马志萤(石家庄) 贾 克(邢 台)
主 席:任桂子 副 主 席:李巧玥 刘书林 马文鸾
秘 书 长:任桂子(兼) 副秘书长:吴 玉 聂 茸 闫 品
河北省女书法家协会章程(草案)
总 则
第一条:河北省女书法家协会(简称河北省女书协)是在河北省书法家协会领导下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广泛团结书法艺术家和书法艺术工作者,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为繁荣和发展我国妇女界书法艺术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二条:本会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决定、命令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业务、学术和社会活动。
会 员
第三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各市女书法家协会,经申请并经本会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拥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女书法爱好者,均可申请入会:1,书法、篆刻作品(包括刻字作品)参加过本会主办或以本会为主联办的展览两次以上(包括省级以上展览);2,作品或论文在省级以上(含省级)艺术专业报刊及出版物发表两次并有较高水准者;3,经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过书法作品集、书法编辑、书法组织工作并有突出成绩者。
申请入会者,经本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两件作品和证明入会条件的有关资料,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在特殊情况下,主席团可研究吸收会员。各市申请入会者须由各市书协审核后统一推荐,省直单位申请入会者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五条:本会会员有参加协会活动、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退出的自由;有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对协会作出贡献的义务。
第六条:本会会员因违犯政纪国法或破坏本会工作,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到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任 务
第七条:本会对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责任。
第八条: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女书法家和妇女书法艺术工作者为己任,组织和推动女书法艺术家和书法艺术工作者交流艺术、切磋、提高书法艺术理论,繁荣书法艺术创作,对成绩优异的女书法家及其艺术成果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本会重视、支持群众性女性业余书法艺术活动的开展,并以多种形式加强群众性业余书法活动的联系,促进妇女界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条:本会积极加强与台湾省、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侨胞中女书法艺术家及书法艺术团体的联系和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工作。
第十一条:本会致力于增进国际民间女性书法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努力对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平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本会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女书法家和书法艺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组 织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理事会。全省理事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审议会务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推举常务理事。
全省理事会名额和名额分配由本会主席团决定。
全省理事会由各地市书协按分配的名额推举产生。任期五年。任期期间,理事因故脱离原推举单位,其名额由原推举单位依本章程另行推举。并报本会核实后取得理事资格。在石省直单位和驻石部队产生的理事视同团体会员产生的理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选举若干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全省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全省理事会决议。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每年可举行一次或多次,讨论重大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在常务理事会期间,主席团为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委托的副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和决定召开全省理事会。
第十六务: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由主席团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推举秘书长壹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本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由理事会推荐,顾问由协会主席聘任。
第十八条:本会对违犯会章,违法或不称职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十九条:本会加入河北省书法家协会。
经 费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个性权属省女书法家协会理事会。在闭会期间,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对章程提出修改案,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后可以生效。修改后的章程条文须提交下届理事会予以追认。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须终止活动时,应有三分之一常务理事提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申请注销。